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徐会超、于凤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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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574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徐会超、于凤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徐会超;于凤杰;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会超,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战斗村。被执行人:于凤杰,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战斗村。被执行人: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曙光街1委17组。法定代表人:王连国,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会超、于凤杰、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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