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森与刘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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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029号案件名称
穆森与刘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穆森;刘磊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029号原告:穆森,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刘磊军,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穆森与被告刘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穆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心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允书 记 员 徐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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