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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森与刘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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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029号
  • 案件名称

    穆森与刘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穆森;刘磊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029号原告:穆森,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刘磊军,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穆森与被告刘磊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穆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心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允书 记 员 徐昆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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