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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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303号案件名称
上海易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李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易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303号原告:上海易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厉朝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李仟,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原告上海易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易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易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孙雁南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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