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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旭光、丁之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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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00号
  • 案件名称

    袁旭光、丁之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袁旭光;丁之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00号申请执行人:袁旭光,男性1966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丁之新,男性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袁旭光与丁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旭光于2021年8月9日因被执行人丁之新拒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丁之新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8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丁之新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丁之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丁之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对丁之新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斯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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