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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胡耀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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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306号
  • 案件名称

    王海、胡耀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海;胡耀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胡耀鹏,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胡耀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申请执行的债权13630元、案件受理费70.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耀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耀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胡耀鹏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耀鹏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6月24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胡耀鹏未到本院接受调查。三、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9月2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号机动车一辆,我院已轮候查封,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四、2021年7月25日,经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不动产。2021年7月25日,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有收益类保险。五、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胡耀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胡耀鹏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王海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七、2021年9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胡耀鹏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八、2021年9月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胡耀鹏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耀鹏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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