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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57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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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57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5780号之一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彭国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蔡军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72元,减半收取计7,986元,由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清审 判 员  唐祖峰人民陪审员  夏曹娟书 记 员  张佳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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