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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奂、宴海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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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651号
  • 案件名称

    吴奂、宴海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奂;宴海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651号吴奂、宴海强:申请执行人吴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宴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宴海强已直接向吴奂支付50525元(含本金、受理费),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5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他款项,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651号吴奂、宴海强:申请执行人吴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宴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宴海强已直接向吴奂支付50525元(含本金、受理费),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658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他款项,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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