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5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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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5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刚,男,生于1982年6月2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781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肖刚支付代偿款33108.44元,截止2021年7月1日资金占用利息4410.00元,截止2021年7月1日迟延履行利息187.43元,诉讼费628.00元,合计38333.87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未受偿38333.87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川0781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肖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肖刚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肖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敬桂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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