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惠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5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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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533-1号案件名称
燕惠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燕惠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辽0881民初3533-1号燕惠骏:你与刘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审判员 董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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