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邹春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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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1812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邹春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邹春豹;付国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1812号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权,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春豹,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付国红,女,汉族,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春豹、付国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蓝文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人民陪审员 崔彦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牟新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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