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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2民初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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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2民初65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2民初65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又名张小某,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靳建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 浩书 记 员 马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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