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2民初6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32民初655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2民初65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又名张小某,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靳建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 浩书 记 员 马 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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