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帮洵与司密澳(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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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685号案件名称
周帮洵与司密澳(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帮洵;司密澳(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685号 原告:周帮洵,男,土家族,200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司密澳(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红柳路225号B区6幢-5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0P594。法定代表人:曹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帮洵与被告司密澳(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周帮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帮洵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敏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莫 令书 记 员 杨 润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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