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爱军、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3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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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3617号案件名称
缪爱军、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缪爱军;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3617号原告缪爱军,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法定代表人斯宾森戴尔。被告王俊舒,女,1986年11年14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缪爱军与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缪爱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爱军撤诉。本案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缪爱军负担。审 判 长 金凯东审 判 员 马俊光人民陪审员 申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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