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柏霞、陈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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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72号案件名称
甘柏霞、陈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甘柏霞;陈波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72号申请人:甘柏霞,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陈波,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甘柏霞、陈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甘柏霞、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陈波给付申请人甘柏霞玉米款6715元,此款项于2021年12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于每月30日前给付直至给付完毕。二、申请人陈波如在每月30日前给付不上1000元时,于下月30日前执行全部剩余欠款。三、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甘柏霞、陈波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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