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云青、史云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恢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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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恢105号案件名称
史云青、史云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史云青;史云青;左树鑫;左树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左树鑫,男,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交口河第一生活区 被执行人:史云青,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西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树鑫与被执行人史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史云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案件款2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史云青于2021年10月10日开始每月偿还被执行人案件款2000元清偿完毕(已私下给付案件款400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左树鑫自愿放弃。现因和解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左树鑫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延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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