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洪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403执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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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94号案件名称
罗洪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洪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894号罗洪松: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你的亲属廖菊珍已代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本院(2021)川14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403执894号罗洪松:关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你的亲属廖菊珍已代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本院(2021)川14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执行你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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