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霞、高启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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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655号案件名称
杨有霞、高启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有霞;高启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 165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4D,负责人:张雄,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艳、赵浩龙,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启峰,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XX街XX号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杨有霞,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与被告高启峰、杨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交纳151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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