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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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327号案件名称
王华、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华;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张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新达路1号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张毅。被执行人:张毅,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关于王华与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9)豫0721民初1899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王华与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华凯国际内部认购合同(该四份购房合同共4套住宅楼,分别是新乡县小冀镇香港路以西,冀源路以北,华凯国际3号楼1单元1501号、3号楼1单元1001号、3号楼5单元1202号、3号楼5单元1302号)。二、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返还王华购房款1416792元及违约金17686.29元。三、张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8855元,由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王华。因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张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已在新乡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轮候查封。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张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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