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世红与秦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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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126号案件名称
乐世红与秦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乐世红;秦朝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126号 原告:乐世红,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朝勇,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乐世红与被告秦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乐世红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世红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乐世红负担。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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