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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世红与秦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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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126号
  • 案件名称

    乐世红与秦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乐世红;秦朝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126号 原告:乐世红,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朝勇,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乐世红与被告秦朝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乐世红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世红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世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乐世红负担。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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