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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馨渝与北京信达至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申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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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申55号
  • 案件名称

    郑馨渝与北京信达至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郑馨渝;程轶洁;北京信达至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馨渝,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信达至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9号楼1层105。法定代表人:陈丹云,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郑馨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信达至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至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12民初21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馨渝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信达至诚公司提供暖气不热,温度不够,经多次调试及更换暖气后温度仍是14度左右,最低温度12度,有房屋不热的照片和视频证据可以佐证,原审判决我方支付供暖费存在不当,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信达至诚公司向我院起诉要求郑馨渝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及违约金,郑馨渝主张因供暖温度过低其不应支付供暖费或应减免供暖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期间信达至诚公司的供热服务存在瑕疵,故原审判决支持信达至诚公司要求供暖费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馨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馨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孙之智审判员 卫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娴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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