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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亮、张万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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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869号
  • 案件名称

    张庭亮、张万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庭亮;张万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张庭亮,男,1955年6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李简,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万鑫,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庭亮与被执行人张万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庭亮申请执行标的为132375元。2021年9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庭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张万鑫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庭亮130000元,被执行人张万鑫于2021年10月12日支付给张庭亮30000元,2022年4月12日之前偿还40000元,2022年10月12日之前偿还30000元,2023年4月12日之前偿还30000元。二、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日期支付款项,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剩余未支付款项继续强制执行或恢复执行原判决书。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武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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