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124民初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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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4民初1626号案件名称
石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洮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某;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1124民初1626号原告:石某。 被告:刘某。 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某给付材料款52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刘某从石某处购买壁布、木地板。2020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刘某拖欠石某材料款5200元,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2月11日付清。到期后,石某多次催要,刘某不予给付。 刘某未答辩。 庭审中,石某提供了欠条1份,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石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刘某从石某处购买壁布、木地板。2020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刘某拖欠石某材料款5200元,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2月11日付清。到期后,石某多次催要,刘某不予给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某拖欠石某材料款5200元未付,应承担给付材料款的民事责任,石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石某材料款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包继智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人民陪审员 龚凤霞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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