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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124民初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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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4民初1626号
  • 案件名称

    石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洮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石某;刘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1124民初1626号原告:石某。        被告:刘某。        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某给付材料款52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刘某从石某处购买壁布、木地板。2020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刘某拖欠石某材料款5200元,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2月11日付清。到期后,石某多次催要,刘某不予给付。        刘某未答辩。        庭审中,石某提供了欠条1份,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石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刘某从石某处购买壁布、木地板。2020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刘某拖欠石某材料款5200元,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2月11日付清。到期后,石某多次催要,刘某不予给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某拖欠石某材料款5200元未付,应承担给付材料款的民事责任,石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石某材料款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包继智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人民陪审员    龚凤霞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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