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勇、马孝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95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95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进勇、马孝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进勇;马孝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进勇,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崔凯,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马孝正,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申请执行人王进勇与被执行人马孝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进勇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王进勇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5045.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孝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孝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马孝正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孝正发出传票一份,通知马孝正于2021年5月1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马孝正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26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马孝正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号码号牌为豫GCN322帕萨特牌机动车一辆、豫G×××××长安牌机动车一辆,豫GCN322帕萨特牌机动车属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豫G×××××长安牌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孝正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籍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孝正名下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五、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马孝正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孝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六、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马孝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七、2021年9月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进勇的委托代理人崔凯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马孝正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八、2021年9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进勇的委托代理人崔凯进行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孝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王进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孝正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进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程朋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53号 下一篇 薛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36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