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53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英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53号原告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镇赉县林鹤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文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英伟,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林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进波、菅二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86号之一 下一篇 王进勇、马孝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95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