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9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935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9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张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作出的(2021)津011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北辰区材料供管站10名职工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6月份工资共计209,617.3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包含本案被执行人)重整案,本案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3行审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崔洪宇书 记 员 董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孙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2202执恢15号 下一篇 李某春、高某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