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春、高某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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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708号案件名称
李某春、高某会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春;高某会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春,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乡某村号。被执行人:高某会,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后新秋镇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春与被执行人高某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仲谋审判员 : 韩 林审判员 : 范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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