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孙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2202执恢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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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202执恢15号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孙某;宋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22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孙某,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宋某,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臣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依照(2017)内220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宋某履行以下义务:(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某、宋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118655.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本金109000.00元月利0.015元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时止;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某、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孙某、宋某财产后,被执行人孙某、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孙某、宋某尚有118655.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建鑫审判员 王海景审判员 马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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