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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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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保14号
  • 案件名称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依据(2021)陕0428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保全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武县创业一路不动产权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本院已将被保全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武县创业一路,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长武县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本案已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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