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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平、玛拉提·都拉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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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271号
  • 案件名称

    王新平、玛拉提·都拉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新平;玛拉提·都拉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71号原告:王新平,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玛拉提都拉西,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王新平与被告玛拉提都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新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玛拉提都拉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新平申请撤回对被告玛拉提都拉西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撤诉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王新平负担。        审判员    叶尔肯夏依扎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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