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建强、杜亚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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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1845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建强、杜亚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建强;杜亚莉;张建强;杜亚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1845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杜亚莉、张建强: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亚莉、张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亚莉、张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7226.78元及利息(以117226.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律师费3516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43.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58元。2021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交纳了案件款117813.77元,本院依法提取了执行费1658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602执184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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