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乐、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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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34号案件名称
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乐、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乐;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李洪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乐,女,1990年10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何乐。被执行人:李洪伟,男,1974年7月,住天水市麦积区。申请执行人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乐、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李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李洪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被执行人何乐已履行xx元。因被执行人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李洪伟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李洪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xx元债权暂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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