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连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28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连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连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连超,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被告连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连超分期向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9209.24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连超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晋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乐、天水麦克斯电子竞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34号 下一篇 楚登科、丁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