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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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404号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建平;张小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404号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征,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张小华,女,汉族,1958年5月2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辽0211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刘建平名下账号、继续查封刘建平名下车辆,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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