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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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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404号
  •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建平;张小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404号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征,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张小华,女,汉族,1958年5月2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辽0211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刘建平名下账号、继续查封刘建平名下车辆,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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