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165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165号之六案件名称
秦海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秦海昌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165号之六被执行人:秦海昌,男,1988年11月25日生,住汤阴县。关于被执行人秦海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海昌在62×××7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95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海昌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延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燕英、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722号 下一篇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禹纪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