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燕英、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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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722号案件名称
罗燕英、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燕英;潘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罗燕英,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潘杰,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关于罗燕英申请执行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罗燕英与潘杰已达成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罗燕英,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潘杰,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关于罗燕英申请执行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罗燕英与潘杰已达成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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