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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禹纪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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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52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禹纪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禹纪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禹纪梅,女,汉族,1992年11月12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受理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被告禹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禹纪梅向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偿还欠款277776元,案件受理费5484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禹纪梅未按期限履行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禹纪梅于2021年8月23日与申请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禹纪梅2021年8月23日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已履行),剩余233260元分三年还清,(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每月还款3000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每月还款13439元)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向我院书面提交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禹纪梅银行账户的申请。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晋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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