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涵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8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820号案件名称
王涵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涵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820号移送执行机关: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涵,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3日,现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移送执行机关移送被执行人罚金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涵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王涵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820号移送执行机关: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涵,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3日,现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移送执行机关移送被执行人罚金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涵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王涵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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