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刘宝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3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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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30328号案件名称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与刘宝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刘宝忠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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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0328号 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聚业一路8号B幢三层自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T5UG90。负责人:刘牧凡。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婷,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忠,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诉被告刘宝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果科技有限公司白市驿分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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