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天宫合和(滁州)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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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16号案件名称
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天宫合和(滁州)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天宫合和(滁州)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16号原告: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20号1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4684E。负责人:欧阳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鸿,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宫合和(滁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除现代产业园中新大道与徽州路交叉口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1MA2U7N2YX3。法定代表人:邵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天宫合和(滁州)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7元,减半收取3718.5元,由原告上海深悦观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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