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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39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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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39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红文;陈静;朱志超;刘勇;于文彬;刘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390号之三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风路南段358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保山,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袁克先,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266号。法定代表人:闫丽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兴盛路鑫泰苑东区11号楼3单元110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彬,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苏红文,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朱志超,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于文彬,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文彬、苏红文、陈静、朱志超、刘勇、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6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将所欠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94元。因被执行人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文彬、苏红文、陈静、朱志超、刘勇、刘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文彬、苏红文、陈静、朱志超、刘勇、刘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文彬、苏红文、陈静、朱志超、刘勇、刘艳至今未履行义务,除被执行人于文彬、朱志超、刘勇向本院申报财产,其他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存款17268.2元,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零星存款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划拨。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被执行人刘艳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已告知申请人,因找不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3.我院派干警到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勇与案外人赵秀红名下共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的房产,上述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生效,已告知申请人,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4.我院派干警到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信息,已告知申请人。5.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商业险,刘艳名下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于文彬名下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水滴百万意外险2019(续保)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百万医疗保险水滴保专用版普通健康保险、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健康保险、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苏红文名下有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陈静名下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学生意外保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险种,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处置。三、我院派干警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户籍所在地及住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过实地调查,未在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户籍所在地及住处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彬、苏红文、陈静、朱志超、刘勇、刘艳发布限制消费令名单。五、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执行到位17268.2元,剩余本金93273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齐家家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龙鑫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文彬、苏红文、陈静、朱志超、刘勇、刘艳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刘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段兰慧书 记 员 雷志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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