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高文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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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643号案件名称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高文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高文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科技园科兴科学园A4栋18楼。法定代表人:章杨清被执行人:高文君,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华乡春发村6组。申请执行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文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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