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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才根与吴林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2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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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21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才根与吴林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邓才根;吴林兴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2171号之一原告:邓才根,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孜涵,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阁,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兴,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邓才根与被告吴林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才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邓才根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邵 霞法官助理  胡曙光书 记 员  胡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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