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才根与吴林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2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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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2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才根与吴林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邓才根;吴林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2171号之一原告:邓才根,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孜涵,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仁阁,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兴,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邓才根与被告吴林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才根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邓才根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邵 霞法官助理 胡曙光书 记 员 胡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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