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蓉、吴小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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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38号案件名称
曹蓉、吴小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曹蓉;吴小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638号 申请人:吴小军,男,生于1981年5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曹蓉,女,生于1983年10月16日,汉族,文化,农民,住眉县柿林路皇城集团院内思泰教育,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军与被执行人曹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小军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60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蓉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曹蓉琪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应执行案款605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605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吴小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曹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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