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堡粮店、何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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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686号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堡粮店、何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堡粮店;何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堡粮店,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洪家堡村付东村民组。经营者:洪宝航,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系该粮店负责人。被执行人:何丽,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堡粮店与被执行人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告何丽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堡粮店货款10000元”。因何丽未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关凤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何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2021年5月7日,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何丽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何丽有银行存款共计1000元,本院随即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亦对被执行人何丽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何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干警到何丽居住地了解情况,调查得知何丽本人现不在当地居住,在山东打工,本院向洪宝航告知调查结果,洪宝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何丽详细去向线索,本院依职权向何丽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信用实施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何丽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已穷尽执行手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故未执行到位。待发现被执行人何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随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3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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