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良,刘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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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46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金良,刘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金良;刘青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465号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2032Y法定代表人:苏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坤玉,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刘金良,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被告:刘青,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良、刘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俊玲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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