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云、杨孟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恢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恢8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淑云、杨孟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淑云;杨孟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恢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杨孟学,男,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王淑云与杨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329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杨孟学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王淑云支付1000000元、执行费12400元。因杨孟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淑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18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杨孟学名下一辆(豫C×××××)车辆,于2021年9月3日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杨孟学名下一处位于伊川县侧(证号:01-220-24号)土地,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孟学名下银行存款均余额太少,账号长期未浮动,无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窑底村及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于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孟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兼) 崔 辉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奎利、李镇平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1909号 下一篇 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办事处洪堡粮店、何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