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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明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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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067号
  • 案件名称

    周明明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明明;刘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明,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永勤乡万合村7组。被执行人:刘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人民银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明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95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思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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