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明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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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067号案件名称
周明明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明明;刘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明,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永勤乡万合村7组。被执行人:刘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人民银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明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95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思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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