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新强与崔高娃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特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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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特29号案件名称
施新强与崔高娃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崔高娃;施新强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特29号申请人:施新强,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满守军,系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崔高娃,曾用名崔亮娃,女,194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施新强与被申请人崔高娃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施新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施新强撤回确认崔高娃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会珍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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