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210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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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财保26号案件名称
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财保26号申请人: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6号星火创客园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P7X0K3P。法定代表人:沈小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坤,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汉,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6号(芜湖县竹木建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HCNKOT。法定代表人:胡京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3626631元财产。申请人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等额担保。2021年9月7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芜湖县冠丰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2663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茗锦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滕永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思敏书 记 员 崔慧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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