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81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8122号案件名称
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8122号原告: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洪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锟。被告: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瑞寒。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祺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亮亮法官助理 侯家雯书 记 员 侯家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